党务公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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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公开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高党领导学校科学发展的能力,促进依法治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切实保障广大党员和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学校的全面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员权利,密切党群关系,规范党务行为,提高党务效能,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为建设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第三条党务公开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持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本意见的党务公开,是指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适用于学校党委及其职能部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基层党支部的党务公开。

第二章  党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党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学校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第六条学校党委及其职能部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务公开的内容,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分别确定,并完善相应的保密审查、信息发布、风险评估、舆论引导、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各级党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学校党委及其职能部门党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总体发展思路、事业发展规划、学校重大决策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党委及其职能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三)学校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内政治生活情况、党的建设情况等,学校党委及其职能部门、二级党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能;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与职责情况;

(四)党委会、全委会工作规则;党委常委会、全委会作出的重大决策、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党内其它制度建设情况;

(五)党代会筹备、召开的有关情况;

(六)党员队伍建设与发展情况,民主评议党员与考核、奖惩情况,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执行情况;

(七)党费收缴、管理及使用情况;

(八)贯彻落实上级干部政策情况;学校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及制度建设情况;

(九)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与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及执行财经法规制度情况;违法违纪案件及重要信访事件的查处情况;

(十)学校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

(十一)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党组织活动情况,学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与整改情况;

(十二)党员和师生员工关注的,并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可以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学校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及行政决议、决定的情况,本部门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阶段性工作部署及重点工作任务急落实情况;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些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及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四)党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能,领导班子任期目标与成员分工情况;

(五)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干部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民主评议和干部考核、奖惩情况;

(六)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贯彻执行干部政策和制度情况,本部门内设机构干部的选拔、培养、教育和管理情况;

(七)本级党组织制定的有关管理规章;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重要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

(八)党内选举、党员发展、党员教育管理、党内表彰、党费缴纳和使用情况;

(九)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党组织活动情况;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与整改情况;

(十)党员和群众关注的,经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研究决定可以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学校党的纪律监察机关公开的重点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本级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二)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三)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发生在师生员工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六)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条基层党支部党务公开的内容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参照第八条确定。

第三章  党务公开的范围、形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党务公开的范围: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党务公开要依照党规党纪的相关规定,根据各项工作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确定适宜的公开范围。

(一)涉及学校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日常性党务,在全校公开;
(二)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体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全校党员中公开;
(三)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四)对于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宜扩大的内容,只在党内一定范围内公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不得公开。

第十二条党务公开的形式: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党务信息公开平台、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它政策措施的,应以有利于党员、师生员工和相关人员查阅的方式公开。

第十三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应按照以下程序主动公开:

(一)对于党内常规性、一般性的工作,分别由学校党委及其职能部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支委会讨论决定后直接公开。

(二)对于党内重大决策、涉及党员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公开,按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等程序办理:

1.提出。公开主体提出包括公开事项拟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内容的方案。报上级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审核。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特别重大、敏感事项的公开由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报省委教育工委审核。

3.审批。各级党组织依照职权对党务公开方案审批,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4.实施及反馈。公开主体按审批后的方案进行公开。公开期间,由公开主体设立意见箱或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报告,并将处理和落实情况进行反馈。对于重大或复杂性的问题,应根据公开后反馈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必要时再次公开。

第十四条申请公开。符合条件、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和党员个人可以就有关事项申请公开。申请公开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根据申请内容向相应的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二)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在接到申请后10日(最长不超过20日)内研究(报批)并予以答复。对不能公开或暂缓公开的,要说明理由。

(三)按研究或报批同意的方案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 建立党务公开工作档案。各单位党务公开的公告和其他文稿,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除本单位留存外,须报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

第四章  党务公开的时限

第十六条党务公开的时限应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分为四种:

(一)长期公开。主要指党的有关政策、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办事机构等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内容。

(二)定期公开。主要指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一般每年、半年或每季度公开一次。

(三)分期公开。主要指动态性阶段性工作,按进展情况逐段公开,该项工作结束时还要进行总结性公开。

(四)适时公开。主要指临时性工作的公开。适时公开必须在党务发生后的最快时限内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上级文件有公开时限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其它党务公开事项的公开时限,由公开主体根据公开事项的内容和形式决定或提出,但不得少于3天。

第五章  党务公开的组织领导与监督保障

第十八条学校成立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党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审定党务公开重要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党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校党委办公室。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成立相应的党务公开领导机构。

第十九条实行党务公开责任制。校党委书记为学校党务公开的领导责任人,党委职能部门、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党务公开的领导责任人。对于违反规定不实施党务公开,隐匿、故意不真实公开党务信息,公开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对按规定申请公开的个人或组织进行打击报复等行为或情况,给他人和组织利益造成损害并产生直接后果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学校成立党务公开监督领导小组。监督领导小组在党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对党务公开工作是否全面及时、真实公正、科学规范,党员和师生员工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等进行评议和监督,并对党委职能部门和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第二十一条建立党务公开检查制度。党务公开监督领导小组对全校党务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考核范围,纳入领导班子和责任人述职述廉和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范围。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务公开工作可结合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党务公开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意见由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