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定点库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校园建设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6-09-21   浏览次数:1710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定点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定点库管理,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节约招投标成本,保证定点项目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维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2]66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2]67号)及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定点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招投标中心通过招标确定的各类定点库的使用和管理。

办法所称“定点库”,是指招投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各类施工、服务等定点单位库

办法所称“定点项目”,是指符合《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和招投标中心各类建库招标文件规定的施工、服务等抽签项目。

办法所称“定点单位”,是指招投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施工、服务的单位。

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照本暂行办法规定提出招标(定点抽签)项目、进行招标(定点抽签)的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办法所称“中签人”,是指获得项目施工、服务合同的定点单位。

第三条 定点库建设工作由招投标中心负责,招投标中心确定定点项目责任部门,负责定点库管理、项目抽签、统计和分析等工作。

第二章 定点库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投标中心受理的具有通用技术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等没有特殊要求,并在下列范围以内的小额工程施工和服务类项目:

(一)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除等专业工程施工;

(二)项目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施工;

(三)设计、监理项目无限额标准;

(四)项目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勘察、审计、审图、可研、环评等服务项目。

第五条 招投标中心受理的项目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但招标人要求不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承接单位的,由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招管局批准后另行确定招标方式。

第六条 定点项目抽签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投标中心受理项目后,经确认需要抽取定点单位的,可在定点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签人,不计轮次。

(二)应当及时向招投标中心提供真实、完整的项目情况、需求及特殊要求(如有)。

(三)招投标中心在抽签前2个工作日,在招投标中心网站上公布拟抽签的项目概况、抽签时间和地点,并短信通知符合条件的定点单位。

(四)招投标中心在公布的时间地点举行抽签活动,招标人代表(携带授权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应当出席抽签活动,定点单位授权代表(携带授权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可在规定的时间到现场参与监督,否则视同放弃监督权和抽签权,且不得以未到现场为理由不认可抽签结果或要求放弃中签资格。

(五)定点单位授权代表的授权书可采用固定授权形式。采用固定授权并已经招投标中心备案的,授权代表仅须携带身份证明参加抽签活动。

(六)定点项目责任人应当提前准备抽签设备及相关资料,未参与当轮次抽签的(如放弃抽签资格或已被处罚等特殊情况)应当在抽签活动纪要中注明。

(七)抽签活动在监督人员监督下进行,符合条件的定点单位均可参与,项目中签人应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如招标人代表因故未参与抽签活动的,由监督人员随机抽取。

(八)如同一类别定点库同时抽取多个项目,按项目编号顺序依次抽签。

(九)抽签活动结束后,招标人代表(如有)及监督员应当签字确认。

招标人代表或定点单位对抽签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当场向监督员提出,否则视为同意抽签结果。

(十)抽签结束后,项目责任人应当在招投标中心网站公示抽签结果,并将向中签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如中签人不能满足招标人的合理需求,招标人可提供书面材料要求取消其中签资格,经市招管局审查确认后可重新抽签。对被取消中签资格的定点单位,招投标中心将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七条 定点项目确有特殊要求的,可根据项目情况要求定点单位提供一定年限内(定点单位或/及项目负责人)同类项目的业绩等材料及相关承诺,招投标中心对定点库内所有定点单位进行评审等方式筛选出有能力承接该项目的单位,再在所有筛选出的单位中进行抽签。

第八条 定点项目确有特殊情况且招标人要求自行选择定点库进行抽签的,由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招管局批准,招投标中心可根据项目情况和招标人要求选择定点库进行抽签。

第九条 招投标中心不保证定点单位定点期限内最低中签项目数量及金额。

第十条 定点单位应在定点协议签订之前向招投标中心提交履约保证金(金额及提交方式详见定点项目招标文件),定点期内其所承担的项目全部履约结束并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第十一条 项目中签人应当按照如下程序缴纳中标服务费:

(一)施工类项目定点期满后,按定点单位实际承担的项目分别计算中标服务费,并一次性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余款无息退还定点单位,不足部分定点单位必须在接到招投标中心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招投标中心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其他各类别项目,定点单位原则上应当在单个定点项目中标通知书发放前,按照定点招标文件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

第十二条 项目中签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历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市招管局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定点期内如出现定点单位在30个日历日内中签三次及以上的,招投标中心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提供良好履约的书面承诺。

第三章 管理与奖惩

第十四条 定点项目实行履约反馈及动态管理制度。

(一)招投标中心在向招标人移交中标资料时,同步发送《定点履约情况反馈表》(格式详见定点项目招标文件),收集定点单位履约信息。

(二)招投标中心将向所有定点单位发放《定点单位履约手册》,所有已承接项目的定点单位应按季度填写手册(项目进展情况),并经招标人填写履约评价并确认后按季度报招投标中心审查。

(三)一个定点期内,《定点单位履约手册》履约情况评价中出现“差”并经调查确认的,第一次将约谈该单位法人并予以书面警告,出现两次(同一个项目出现多次的只记作一次)的,取消其定点资格,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停止其参与下一年度定点单位库投标的资格。

(四)一个定点期内,定点单位承接项目不少于3个,《定点单位履约手册》总体评价均为“好”且在我市其他招投标活动中无不良行为的,经核查属实将酌情延长其定点履约期限。

(五)定点单位应报招标人及时填写《定点单位履约手册》,每个季度第一个月份的10号前报招投标中心审查,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提交的,第一次给予书面警告,出现两次的将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停止其参与下一年度定点单位库投标的资格。对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核实将立即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五条 定点单位如出现(包括在我市其他招投标活动中)不按规定履约、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被查实的,招投标中心将取消其定点资格,停止其参与后续定点单位库投标的资格,并报市招管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中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签资格,确有特殊原因放弃的,应当书面陈述理由,报市招管局审批。一个定点期内,项目中签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签资格的,第一次予以书面警告,记录不良行为,并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给予6个月暂停抽取和限制6个月进入招投标中心投标资格;项目中签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签资格两次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履约保证金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不予退还,限制1年以上进入招投标中心投标资格。

第十七条 项目中签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人要求及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或提供其他服务,确因其工作失误导致工程质量等问题的,招标人可提请市招管局予以其取消定点资格、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记录不良行为和限制投标资格等处理。

第十八条 定点期内如出现定点单位在30个日历日内中签3次及以上的,该定点单位可在下一定点项目抽签前1个工作日内来函申请放弃后续抽签机会(格式详见定点项目招标文件),放弃时间自放弃之日起不得少于30个日历日。本放弃不视为项目中签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签资格。

如定点单位未书面来函放弃后续抽签机会,均视为有能力继续承接项目,中签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中签资格、不履约、不完全履约或者迟延履约,否则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定点期内定点单位如出现资质被吊销、入肥(或入皖)备案证到期且未能办理新证、所服务或施工项目因其失职等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况,导致其无法保证后续承接项目能力和质量的,招投标中心有权立即取消其定点资格,并报市招管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招投标中心在定点期内召开招标人及定点单位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协调解决问题,不定期提请市招管局进行标后检查,核查定点单位履约情况。

第二十一条 经市招管局批准,招投标中心将组织召开定点库年度总结大会,表彰优秀定点单位,通报不良履约定点单位。

定点单位应当在接招投标中心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书面材料。招投标中心审核后评选出优秀定点单位。逾期未提交规定资料、提交资料不全或在定点期内(包括在招投标中心其他招投标活动中)有不良履约行为的,不参与评优。被评选为优秀定点单位的,将酌情延长其定点履约期限。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按定点项目招标文件和中签人的定点项目投标文件与中签人订立合同,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招投标中心将报市招管局处理。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市招管局批准,招投标中心可变更抽签规则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因定点项目数量过多或清库导致库内定点单位数量不足等原因,经市招管局批准,招投标中心可在定点期内补招定点单位。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原《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定点项目抽签暂行办法》(合招中心[200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