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时间:2021-03-16来源:能源材料与化工学院作者:浏览:23设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见本条例附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教学、科研等各项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等过程。

第二章  机构管理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储存、使用、处置等过程的监督备案。

第五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组织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制度建设,同时审核教学专用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计划;学校科研处审核科研专用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计划。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经归属部门审核后,要报请学校分管院长审批。

第六条 学校公共事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下称:公管处)负责全校易制毒化学品、实验试剂、有毒化学品、具有放射性实验制剂等采购, 并负责与当地公安管理部门联系,协同管理;化学与材料工程系(下称:化工系)负责全校此类化学品(剂)的储存、发放、以及废物处置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各教学系(部、中心)等相关单位(简称各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相关制度建设并对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使用、储存、处置等进行严格监管。各相关单位的一把手必须对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全过程全面负责,各环节管理要责任到人。

第八条 涉及易制毒化学品实验室应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易制毒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检查、监督执行情况,同时应加强易制毒化学品台账管理,如实对易制毒化学品购置、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记录。涉及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实验室主要责任人对本实验室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公管处负责到公安部门办理学校易制毒化学品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以及用户信息及时更新,并负责采购全校易制毒化学品、实验制剂等。

第十条 校内各相关单位按需于每学期期初向教务处、科研处提交“合肥学院易制毒化学品购置申请表”,经归属部门审核后(盖章),报请分管院长审批,最后报保卫处备案,并由公管处统一购买。

第十一条 未经教务处、科研处及保卫处批准、备案,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接收、销售、储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含剧毒、放射等危险实验药品、制剂)。因科研协作确需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须报送校科技处审核通过,校保卫处、教务处备案后报公安部门批准方可接收和转让。

第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配备易制毒化学品专用存放柜,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制度,设立相关管理岗位,严禁超量储存。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如实进行实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实验记录由实验室保存备查。

第十三条 废弃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实验废物不得任意丢弃、掩埋、水冲。此类化学品(含危险品)废物的回收、实验室其他固、液废物处置统一由化工系组织回收。

第四章  事故处置及责任

第十四条 保卫处、教务处及各相关单位应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实验室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等,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发案单位应立即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启动易制毒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并配合公安机关的查处。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校办企业、院所等单位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销售、储存、运输等活动的,按国家和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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