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合肥大学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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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工作条例(试行)》,全面落实《高教法》,切实履行院党委的职责,提高院党冬抓大事、议大事的质量与效率,确保院党委会议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1、学习贯彻《高教法》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落实上级党委的各项决定。
  2、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3、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4、研究决定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院基层党组织的应有作用;研究决定师生员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5、研究决定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提交的教学、科研、行政管里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6、研究决定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院教代会提交的重大问题。
  7、按照党的统一战线要求,对学校内民主党派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研究决定其提出的重要司题。
  8、研究决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事项。

  二、议事程序
  凡需要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一般应经分管委员确定后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前2至3天将议题提交院党委办公室。党办根据提议内容进行分类汇总,及时报告院党委书记(或品书记),确定召开院党委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和与会人员。重要问题会前应与党委委员通气,并明确有关部门进行可行艇
  论证,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与方案。

  三、议事原则
  1、院党委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一般情况下不搞临时动议;遇有重要问题,确需召开党委会议时,可由党委书或副书记视情确定。
  2、在确定召开院党委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和与会人员以后,一般情况下院党办应至少提前半天通知与会人员,并说明议题及主要情况。
  3、职能部门与会向党委汇报问题,应备有简要汇报提纲,提出一种以上解决问题的方案。会议议题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事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列明各方意见和理据,并提出办理;
  4、院党委会研究讨论问题,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否则不能形成决议。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会前要向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请假。
  5、院党委会研究决定问题要严格遵照民主集中制规定: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
  议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讨论问题时,涉及党委成员个人或亲属等应执行回避制度。
  6、党委会议形成决议后,应明确执行决议的部门和责任人,明确落实决议的时限和要求。院党委会议所研究、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便于落实、督办、检查及备忘,对重大问题形成的决议应指定专人督查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作反馈和汇报。以上规定望全院广大党员和全体师生员工监督执行。



  合肥大学院长办公室
  200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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