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管理条例

发布者:人工智能发布时间:2019-11-25浏览次数:599分享

  为加强学院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学院教职工和学生中要求人党的积极分子系统地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础知识教育,维护党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党校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培训班的学员应是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
  第二条 培训班招收学员坚持本人自愿报名和基层党、团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经党支部审查后择优录取。
  第三条 培训班每学年举办二期,设立教学班,班主任由党校工作人员担任。
  第四条 培训班的各项教学活动主要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一般不占用工作及第一课堂的时间。
  第五条 培训班学员是教职工及学生中要求进步的积极分子,要自觉地用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学习纪律,积极参加党校组织地各项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课。
  第六条 应特殊原因缺课者应事先向班主任老师请假,病假须附医院诊断证明。
  第七条 培训班课程结束后,要进行结业考试,结业考试闭卷进行。考试成绩将记入《合肥学院党校培训班学员考核表》。
  第八条 结业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
  第九条 准予结业的学员应认真填写《合肥学院党校培训班学员考核表》,并由教学班的班主任对学员进行鉴定。该考核表放入学员档案,作为学员接受过党组织系统教育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取消党校学籍,不发结业证书。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
  2、缺课时数达总课时的30%以上者(含30%);
  3、受到团纪、政纪处分或犯有其他错误者;
  4、本条例由合肥学院党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合肥学院党校
                                  二零零三年十月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