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强多层次
发布时间:2018-02-13   浏览次数:1422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加大对各类人才的引进、培养力度,初步建立企业主体、市场导向、政策引领的多层次人才体系,促进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支持范围

1.设立“多层次人才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用于支持和鼓励多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奖励。

2.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的,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符合规定的个人。

二、多层次人才体系构架

3.本政策所称多层次人才主要指以下人才:

1)高层次人才:本政策第三部分第4条所列举的人才。

2)中端人才:一类是在企业经营、管理、技术以及研发岗位上担任中层职务的人才;二类是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高级工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人才;三类是企业招聘的全日制一本以上学历的后备人才。

3)蓝领人才: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初级工、中级工以及一线生产岗位上的技术工人。

三、高层次人才扶持政策

4.本政策中的高层次人才包括:

A:国内外顶尖人才;B:国家级领军人才;C:省级领军人才;D:市级领军人才(见附件)

5.人才的专业背景应和在开发区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并与开发区内企业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每年在开发区企业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

6.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的企业和单位包括在开发区区域内注册纳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产业技术研究院或其他机构。其中重点产业包括:智能家电、电子信息及集成电路、现代服务、汽车及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快速消费品、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绿色节能建筑、公共安全、人工智能及大数据等。

(一)财政金融产品

7.贷款贴息补助。高层次人才在开发区新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给予贷款贴息扶持,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贴息额度为以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的50%,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贴息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开发区经济贡献。

二)事后奖补

8.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1)在开发区创办企业的A、B、C、D类人才,经开发区认定后,分别给予创办企业一次性200、100、50、20万元奖励;要求创业人才是企业的主要股东且占公司股份不低于20%;奖励资金在创业企业分别实现400万、200万、100万、50万的销售收入后予以兑现。

2)创业人才租房(购房)补助。高层次人才在开发区创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采取“先交后补”方式,按照35元/租金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补助,租房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15万元;在开发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购房款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购房补助。租金标准按当地平均水平确定。

3)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来开发区创新创业,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管委会同意,给予“一事一议”政策扶持。

9.鼓励人才引进

1)创新人才引进补助。对企业采取各种方式和途径引进的A、B、C、D类创新人才的,分别给予企业每人次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人才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

2)创业人才引进奖励。区内高校院所、创新型孵化器、人才服务机构等采取各种方式和途径引进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入区创业的,分别给予每人次20万元、10万元、6万元和4万元人才奖励,每个单位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

10.学术研修补助。参加由政府主导的省级以上高级研修培训的,给予每人实际缴费60%、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对口参加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1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进修或做访问学者的,给予每人实际缴费60%、最高不超过4万元的补助。

11.当选人才奖励。由开发区推荐新当选的A类人才,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由开发区推荐新当选的B类人才,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由开发区推荐新当选的C类人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由开发区推荐新当选的D类人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的60%作为项目支持资金,40%作为个人资助。

12.项目资助补助。高层次人才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项目经费资助的,开发区按其获得资助经费额度的2%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3.租房(购房)补助。高层次人才在开发区工作,在合肥市无自有住房且区内机构不提供住房的,给予其每月不超过2000元的租房补助;当年在合肥市购买首套住房的,给予实际购房款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购房补助,分2年支付。租房补助与购房补助不能重复享受且与合肥市人才公寓等住房优惠性政策不重复享受。

14.子女教育补助。高层次人才的子女进入开发区中小学就读的,享受开发区户籍人口待遇。海外归国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就读于教育部批准的合肥市区域内的国际学校且采用国外模式和内容教学的,每名子女每学年补助1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2年,每名高层次人才的子女教育补助累计不超过10万元。

15.工作平台补助。鼓励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1)对于新建获批的院士工作站,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建设单位30万元一次性经费资助,同一单位不重复享受该资助。同一院士签约多个院士工作站的,以先获批建设的院士工作站为计,不重复享受该资助。

2)对于新建获批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建设单位10万元一次性经费资助,同一单位不重复享受该资助。

16.科研课题奖励补助。鼓励博士后科研课题组申报国家或省部级优秀课题,提高科研质量和水平。对在站期间申报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研究课题的,分别给予博士后科研课题组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17.开辟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

1)经确定的高层次人才享受开发区组织的体检和休假考察。

2)开发区有关部门为入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子女)优先办理合肥市常住户口调动手续,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

四、中端人才扶持政策

事后奖补。

18.“政府友谊奖”获得者补助。对在开发区工作期间做出经济社会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当年获得合肥市人民政府“合肥友谊奖”、安徽省人民政府“黄山友谊奖”、中国政府“友谊奖”的,分别按1万元、2万元和3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

19.人才招聘补助。企业当年招聘的第三类人才,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工作合同,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参加工作地社会保险的,按本科、硕士、博士每人2000元、5000元、1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

20.人才创业补助。第三类人才(或区内高校在校生)当年在开发区内区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创业,设立创业实体,并担任创业实体负责人或主要股东的,给予每户创业实体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奖励。

21.工匠补助。对当年获得区级工匠、市级工匠(含省级技术能手、市级技能大奖)、省级工匠(含全国技术能手、省级技能大奖)、国家级工匠(含中华技能大奖)的第二类中高端人才,分别按每人5000元、1万元、2万元、3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

22.技能竞赛补助。企业承办省、市、区级技能及就业创业竞赛的,分别给予企业每次5万元、3万元、2万元的经费补助;企业举办职工技能及就业创业竞赛,参赛人员50人以上的,给予企业5000元每次的竞赛补助;鼓励企业选派职工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获得市级及以上名次的,按所获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

五、蓝领人才扶持政策

事后奖补。

23.职业介绍补助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技工(职业)院校等送工单位,为区内企业输送的劳动者,连续工作满2 个月,按400元/人的标准给予送工单位招聘补贴,超出2个月以上的部分,每满1个月再补助200元/人,最高补助不超过800元/人。此项补助由用工企业申报,经区相关单位审核通过后拨付给用工企业,再由用工企业拨付给送工单位;经用工企业同意,也可直接拨付给送工单位。

24.企业阶段性用工补助。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技工(职业)院校等送工单位,在应急时段或因企业订单增加,为区内家电、电子整机企业输送的劳动者,连续工作30天及以上的,按2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企业阶段性用工补助。固定时段为分别为2018年9月1日至10月30日、2019年1月1日至228日期间。企业订单增加需提供相关证明。此项补助由用工企业申报,经区相关单位审核通过后拨付给用工企业,再由用工企业拨付给送工单位;经用工企业同意,也可直接拨付给送工单位。

25.“以工带工”补助。对企业当年新员工通过老员工推荐入职,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2个月以上,企业先行制定并兑现“以工带工”补助政策,经在企业厂区或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后无异议。按300元/人的标准对推荐人给予一次性补助。此项补助先拨付给企业,再由企业补助给个人,补助发放记录报区相关单位。

26.招聘服务费补助。企业在市内各类人力资源市场设摊招聘或通过专业招聘网站、专业猎头公司等渠道招聘员工,按当年度招聘服务费15%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招聘服务费标准根据当时的市场水平确定。

27.外出招聘补助。对参加市、区两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外出(合肥地区以外)招聘活动的企业,给予企业省内1000/次、省外2000/次的一次性补助。企业通过自建校企合作等渠道招聘员工,对经学校证明并有实际招聘成果的,按实际发生的各类招聘费用的50%给予补助,补助费用省内不超过1000/次、省外不超过2000/次。

六、附则

28.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及有关说明另行制定。

29.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0.本办法由工委办、人事劳动局会同财政局、经贸发展局、科技局负责解释。区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各类政策执行监督。

31.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