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行政〔2025〕144号
合肥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本科课程考核,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维护考核公平、公正、合理,建设优良学风和考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课程考核实行校、院两级组织管理。
第三条教务处负责课程考核工作的总体组织和管理,审批各类与课程考核相关事项的申请,按相关规定处理学生违纪作弊行为。
第四条学院负责课程考核工作的具体安排和实施,对教师和学生开展培训与指导,负责本学院课程考核、成绩管理以及材料归档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五条 课程考核类型分为考试、考查两种,且应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保持一致。鼓励引入人工智能技术赋能课程考核。
第六条 除面向所有专业开设的公共必修课、所有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及2学分(不含)以下的课程外,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统一采用“N+2”考核评价体系。
1.“N”指多种类型的过程考核,“2”指课堂表现和期末考核。
2.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记载。课堂表现占比10%;考试课程过程考核占比不低于40%;考查课程过程考核占比不低于50%。
3.依据课程学分设置不同类型的过程考核形式,原则上过程考核类型N不少于2种。含课内实验或实践的课程,过程考核类型N不少于3种,需对实验/实践教学组织考核,成绩列入过程考核。
第七条 过程考核是对课堂学习效果和自主学习成效的线上或线下综合性评价。结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课程特点,可采用课后作业类(包括预习、巩固、拓展类习题)、测试类(包括阶段性小测、期中测试等)、论文与作品类(包括论文、报告、设计作品、案例分析等)、实验及技能类(包括实验项目报告、技能考核等)、项目协作类(包括小组学习、项目设计、创新竞赛等)等多种形式。
第八条 课堂表现主要是综合考核学生学习态度、课堂参与度、知识掌握和应用情况、自主学习任务完成情况等。可以通过教师评价、学生自评、学生互评和线上教学平台记录等多样化途径进行。考核方式可采用课堂讨论、课堂积分、随堂测试等。
第九条期末考核类型为考试的课程,可采用闭卷或开卷,以笔试或机试等方式进行。考试课程的命题与出卷按学校本科课程试卷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执行。
期末考核类型为考查的课程,可采用学习笔记、综合设计、实验考核、课程论文及报告等,以答辩、随堂考核、学生互评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过程考核、课堂表现、实验或实践成绩(含课内实验或实践的课程)低于60分的,取消期末考核资格,不得参加补考,须申请重修。重修考核原则上按照重修班统一要求;因课程冲突等原因无法完整重修的,可将原过程考核、课堂表现、实验或实践成绩代入重修课程。期末考核(含补考、缓考、重修)不低于50分,且课程总评不低于60分,课程考核视为通过。
第十一条各专业可结合课程特点设置免考条件。在课程开设学期学生获得与课程相关的科技竞赛类奖项,可申请一门课程期末免考(但须参加课程学习和过程考核),期末考核成绩依据获奖等级评分。免考条件及评分方案应写入课程教学大纲,并将成绩录入教务系统。
第十二条 开课单位应集体讨论拟定课程考核方式和成绩构成,须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经开课单位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授课。任课教师应于课程教学开始时告知学生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绩构成。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 面向所有专业开设的公共必修课、所有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及2学分(不含)以下的课程,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做好学习过程和考核记录。
第十四条 公共选修课程考核类型原则上采用考查。结合课程特点,可采用线上、线下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补考和缓考原则上采用与该课程上一学期期末考核相同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学校其他文件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合肥大学
2025年7月18日
合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5年8月1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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