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各系部、院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切实改进作风,强化纪律监督,大力倡导勤俭节约、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现就我校党员和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告制度作如下通知:
一、本通知适用对象为合肥学院全体在岗财政供给人员的党员和干部。
二、本通知所称党员和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是指党员和干部(含教师)操办本人及直系亲属婚丧嫁娶事宜,包括本人及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三、党员和干部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中要积极倡导文明、节俭、和谐、健康的良好社会风尚,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带头移风易俗。要严格控制规模,邀请对象一般限于亲属范围内,严禁大操大办、奢侈浪费、借机敛财。不准邀请单位下属人员、管理和服务对象(含在校学生及家长)、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人员或个人参加;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和馈赠;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或变相报销有关费用;不准用公款送礼。
四、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报告制度。副处级以上干部向校纪委监察处报告,正处级以上干部同时向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其他人员系部的向党总支(直属支部)报告,校机关的向所在部门报告。
五、党员和干部操办婚事应提前10天向相关部门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填写《合肥学院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告单》(见附件)。丧葬事宜应在操办时以口头形式报告,事后15天内补报《合肥学院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告单》。
六、严禁党员和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借本人或亲属升学留学、生日祝寿、乔迁新居、参军就业、职务升迁、立功受奖等名义请客送礼或以其他方式变相操办筵席收受礼金、礼品。
七、党员和干部违反本通知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八、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对本部门党员和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所在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
九、党员和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报告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和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一项内容。院纪委监察处采取明察暗访、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监督执纪问责。
十、本规定由校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合肥学院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告单
中共合肥学院委员会
201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