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设计学院发布时间:2023-07-20浏览次数:10


合肥学院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

研讨会、讲座论坛管理暂行办法


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既是学校育人的重要载体,又是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重要阵地。为进一步规范对各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单位面向校内师生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以及我校受邀到其他单位作形势报告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学校主管此项工作的部门为党委宣传部。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组织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必须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时刻保持头脑清醒,强化管理,确保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使其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促进学术繁荣的阵地。不得为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提供讲台和传播渠道。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实行申报、审批备案制度。

1、面向全校师生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须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后方可举行。

2、面向本单位师生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须经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审批同意,再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后方可举行。

3、学生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等)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须经校团委同意,再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后方可举行。

4、有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学者参加的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会议、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须同时经外事处同意,再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后方可举行。

第四条 主办单位必须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和把关,如有必要,要事先征得拟邀请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如发现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必须要求报告人对内容做出修改,如报告人不愿修改,不得邀请;在报告时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主办单位要及时制止,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要向党委宣传部如实反映情况。

第五条 主办单位要如实填写《合肥学院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审批表》(见附件)中的相关内容,报请相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加强管理,规范程序,严格把关。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原则上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大型报告会等提前五个工作日申请。

第六条 各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举办的具体事项如有变更,必须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通报。主讲人、主题或主办单位有变化的,需重新办理申办手续。

第七条 在校园网上举办形势政策教育和哲学社会科学等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按上述要求办理。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要加强对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的管理,对未经批准而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一经查实,要对主办者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批评;对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九条 我校人员被邀请到校外担任形势报告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报告人的,须经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所在单位党组织对本单位参加上述活动的人员,要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凡未经学校批准,我校师生在校外作此类报告、讲座的,其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我校师生作为此类报告、讲座报告人,都要对自己的报告内容等负学术、政治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相一致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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