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2-25 浏览次数: 489

                                                                                 合财购[2013]48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积极配合下,合肥市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采购行为逐步规范,采购执行进度不断加快,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政府采购的预算执行中还存在着政府采购计划不按时申报、不按法律规定签订合同,政府采购预算支出进度前松后紧、结转指标较多等问题。为切实做好2013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进一步加快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进度,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时间申报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各预算单位在收到2013年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要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合理、均衡地执行政府采购计划,明确项目具体需求,按照时间要求办理采购计划申报工作,没有按期申报项目,不再办理,预算指标收回。
  1、办公设备类项目:
  财政预算安排的通用设备类(如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数码照相摄像机、传真机、办公家具、家电等)采购项目,各预算单位应于2月26日前将汇总后的采购计划从财政一体化平台申报,市级财政部门在审核后将项目汇总,集中打包委托市招投标中心实施。通用设备类项目采购标准参照《关于编制2013年市本级预算的通知》(合财预[2012]666号)文件规定执行。年中追加购置通用设备类项目按本次招标结果实行协议供货。
  2、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
  年初预算安排及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30日。
  3、紧急采购项
  按市级财政部门应急项目采购流程办理。
  4、逾期未申报,且催办函发出七日后仍未申报项目,将收回年初预算指标并缩减下年度同项目预算。
  5、对于非年初预算安排资金,应严格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3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合政办秘〔2012〕153号)执行政府采购。
  二、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和严格履约、严格执行定点项目
  1、为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各部门、各单位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财购﹝2011﹞392)号规定,做好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备案工作。签订合同的采购部门、单位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严格履行合同,采购单位逾期不签署的、不严格履行合同的,由市财政局收回预算指标;中标、成交供应商逾期不签的、不严格履行合同的,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并根据《政府采购法》及供应商诚信管理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2、对公务车的定点加油、保险、维修项目,办公用品的定点采购项目,定点印刷项目,定点宣传项目,应严格按照我局相关文件执行。    
  三、限时办理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和严格审核结转手续
  1、年初采购预算安排项目,单位应于履约验收合格后规定期限内完成资金支付工作,其中通用设备类采购项目为7个工作日,专用设备类采购项目为15个工作日;工程、服务类项目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项目进度办理资金支付;需要审计的项目,在竣工验收后5日内报送相关资料至市财政部门,以便组织工程决算审计。
  2、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应于11月30日前完成资金支付,逾期不再办理。
  3、为保证当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各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按合同约定年度内支付的,必须在本年度内完成支付,资金不得结转下年度支付,做到年终不结转。政府采购项目跨年度执行的,资金需结转下年度支付的,由单位提供详细材料,市财政局相关处室审核并报财政局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结转。
  四、政府采购计划申报方式和资金支付流程
  1、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市级政府采购计划采用网上申报,各预算单位可通过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政府采购计划网上申报,不再受理纸质计划申报。
  2、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对已纳入年度采购预算指标管理的采购资金,由项目单位填写《合肥市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并提供验收报告(或进度证明)、合同原件报市级财政部门办理支付手续。未纳入采购预算管理的采购资金由项目单位自行办理支付手续。
  五、加强政府采购项目节余资金管理
  对年初预算安排的及年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已执行完毕的项目节余资金原则上一律收回。
  请各部门、单位按本通知要求,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合理安排项目申报,完善项目前期报批手续,并按期办理计划申报及资金支付工作,保证采购经费限期完成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