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2015年度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1-13 浏览次数: 537

 合财购[2013]1289号

市直各单位:
  2014-2015年度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经市招标投标中心通过集中采购确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合肥石油分公司为市直行政事业公务用车定点加油供应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加油车辆范围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凡以汽油、柴油为燃料的车辆,一律实施定点加油,在外出差车辆应就近选择中石油、中石化公司所属的加油站加油。
  二、定点加油办法
  1、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可就近选择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或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合肥石油分公司所属的合肥市区加油站点(具体名单见附件),并就加油服务事项、加油办法、结算方式等与之相关的加油站点签订协议。
  2、加油方式:各单位凭合肥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的行驶证在定点加油站加油,加油站按中标折扣率对纳入定点加油范围内的车辆给予燃油价格优惠。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按相当于以购油当日挂牌零售价下浮2.3%,每次加油按优惠率在IC卡上直接折扣。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合肥石油分公司按相当于以购油当日挂牌零售价下浮1.2%,每半年一次将各单位购油让利返还到单位指定的加油卡主卡上。
  3、资金结算:各单位按各定点加油公司给予的燃油价格优惠与其所属的加油站点进行结算,并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三、定点加油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请向市招投标管理局反映(联系电话:62692009),由市招投标管理局按合同规定给予扣减其履约保证金直至取消其定点资格的处罚:
  (1)无特殊情况,没有按合同规定提供24小时服务的;
  (2)违反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3)不按实际加油量结算,为加油车辆开具超出实际加油金额发票的;
  (4)计量不准确,短斤少两的;
  (5)供油价格不执行合同规定优惠率结算的;
  (6)为单位提供超出合同规定货物以外的其他物品;
  (7)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8)没有严格执行“核对行驶证加油”办法的。
  四、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市招投标管理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检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未按规定在定点加油站加油的;
  2、公务车辆驾驶人员要求加油站开具超出实际加油金额的发票的;
  3、向加油站要“好处”、索“回扣”,或要求加油站提供油料以外的其他物品的。
  各单位应根据定点加油的办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办法,加强公务车辆油料管理工作,通过限车号、限油品、限加油数量等管理方式规范公务用车加油行为。
  本轮定点加油有效期为两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1、定点加油公司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承诺2、定点加油公司所属加油站及发卡网点清单  .doc                             

 

合肥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