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1-04-06 浏览次数: 347

院政办[2004]64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治理教育乱收费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学院收费行为,健全收费管理机制,确保学院收费工作依法有序,合理合规,公平公开,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和学院收费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院收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学院收费政策,主要收费项目及标准,院内收费管理规范等收费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由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条 财务处为学院收费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院财经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学院收费的立项、审核、报批、执行、检查、监督等方面实施日常管理。并按规定对收费项目予以公示。

    第四条 学院收费是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收取的按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成人高等教育培训费以及代收代支费用等。

    第五条 学院各类收费均需按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法规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收费标准,向物价部门申领许可证后方可执行。校内各部门需设立代收代支性收费项目的,应向财务处申报,申报内容应写明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对象、收费标准、收费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成本核算的论证情况)。凡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实施收费,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条 校内所有事业性收费和代收代支性收费业务均由财务处实行亮证收费,并根据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实行“票款分离”,各项目收款应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纳入学院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使用和分配按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各单位不得截留、挪私存、坐支。

    第七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我院正使用的收费票据有以下三种:

    1、《安徽省高等学校学生收费收据》用于学院对学生学费、住宿费及省级物价部门核准的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收费。

    2、《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用于收取与单位之间及单位与个人之间往来结算业务的款项。  

    3、向税务部门申领的税务发票专门用于收取公房出租收入。

    第八条 财务处作为学院收费票据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票据的领购、保管、使用、核销等工作。收费票据原则上由财务处使用,确因工作需要领用票据的部门,需向财务处提出申请,说明票据使用用途、种类和数量,并定期核销。 

    第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收费检查、监督制度,由财务处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定期对学院的收入管理、上缴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条 院内各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乱收费行为:

1、未经学院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立收费标准收费;

    2、未经学院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调整收费标准收费;

    3、不使用国家和学院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或擅自印制、转让、转移、代开收费票据;

    4、部门专项收费及代收代支收费不上缴财务处而自行列支的;

    5、其它违法收费行为。

    对有以上乱收费行为之一者,学院将责令其立即停止收费行为,根据情况将所收款项退还或予以没收。并对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按规定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的各类事业性收费、代收代支收费等。独立核算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校办产业和经营实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