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2-19 浏览次数: 878

                     关于做好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

 合财购〔2019〕61号

市直各单位:
  为做好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加快执行进度,提高采购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计划申报
  1.各单位根据2019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在规定时间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计划申报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15日。逾期未申报的,收回预算指标。
  2.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9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合政办秘〔2018〕175号)要求,目录内备注栏标明“网上商城”采购的品目,必须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复印纸除外)。
  3.已履行预采购程序的项目,在年度部门预算下达后,需再次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申报时须在“采购品目信息”备注栏注明“已预采购”。
  4.各单位非预算安排的项目及分散采购项目,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9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合政办秘〔2018〕175号)、《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级分散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合财购〔2018〕1756号)规定,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二、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执行管理,加快执行进度
  各单位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需按照《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加快执行进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合财购〔2016〕1480号)、《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的通知》(合公业〔2016〕213号)要求,实行“2521”限时办结制,及时按照规范模板提供采购需求;在收到采购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确认;在收到《采购结果联系函》后,须在30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市财政局加强审核,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退回采购计划,由单位完善后重新申报。
  三、加强履约验收,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1.货物类项目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合财购〔2018〕1693号)规定,对政府采购货物进行履约验收;其他项目履约验收,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规定。
  2.对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各单位应于履约验收合格后及时完成资金支付工作。货物类项目资金支付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31日;服务类、工程类项目资金支付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30日。政府采购结余资金一律收回。
  四、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
  1.各部门、单位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目录范围的,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要求,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最新一期节能清单范围内购买;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优先采购的产品及列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颁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
  2.严格执行《转发省财政厅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合财购〔2012〕345号)要求。各部门、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时,制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歧视性待遇或差别待遇,不得使用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标准排斥中小企业。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方法实施采购活动,确保政府采购支持经济发展政策落实。
  请各单位按本通知要求,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合理安排项目申报,及时办理项目前期报批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计划申报及资金支付工作。
  合肥市财政局
  2019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