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2-17 浏览次数: 641

各位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 年第60)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因此根据相关要求,2020年符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需要及时完成确认或重新采集,以避免影响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享受。现将我校教职工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陆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系统将提示发现新版本,请先进行更新。

二、2019年度已填报,2020年继续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请按以下步骤操作:

1、在个人所得税APP首页点击“2020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模块,系统提示将带入2019年度已填报信息,点击确定。

2、系统带入2019年度已填报信息,如有删除或修改,点击每项扣除信息后的“待确认”按钮做进一步修改,如无修改,点击右上方“一键确认”。

3、确认完成后,系统会再次提醒,点击“确定”。

三、如果需要新增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或未曾填报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但2020年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以享受的,按以下步骤操作:

1、点击个人所得税APP首页,点击“申报专项附加扣除”模块。

2、扣除年度选择“2020”年,进入“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根据实际情况填报相关扣除信息。每一项信息填写完毕后,申报方式请务必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否则只能每年年终由教职工本人在税务机关规定时间自行申报。

四、注意事项

纳税人需要对自己提交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重要提醒: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条例和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均明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要按规定保存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资料(保存年限为个人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后五年),以备税务机关事后抽查。这意味着,如果出现纳税人造假,“无中生有”提供虚报信息等严重情况的,税务部门将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并实施联合惩戒,请大家务必要高度重视。

为不影响教职工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享受,请各位教职工务必在20191231日前完成2020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工作。

咨询电话:62158086,联系人:伍会计。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