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票据开具及核销工作规范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26-05-21浏览次数:10


1、资金已到学校账户。开具含税票据时,需提供项目到款银行进账单、项目合同或免税认定。

2、资金未到学校账户,需预借票据。(1)填写票据借用申请表、提供项目合同或免税认定,票据申请表有申请单位(签章)、经办人、部门(项目)主要负责人联签。项目负责人对经济事项及票据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项目负责人预借票据后,应督促对方单位妥善保管发票并及时付款核销,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预借票据的相应经费1个月内不能到账,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票据退回学校财务处。逾期未到账且不退回票据核销,暂停项目负责人借票业务。所有预借票据均不得跨年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