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及《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等有关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学校向校外自然人发放政策规定的劳务费时,须依法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代扣代缴增值税适用劳务范围:
校外自然人提供的以下七类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学校在支付价款时代扣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二、代扣代缴增值税及及附加税计税规则
1.起征点
起征点为单次(日)1000元;当次(日)支付金额<1000元:免征增值税;当次(日)支付金额≥1000元:按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是仅对超过1000元的部分征税;未达到1000元的,不代扣代缴增值税,但学校仍需按规定进行申报。
重点关注:学校的各学院(部门)如果在同一天向校外同一自然人发放劳务费,金额将合并计算按日适用起征点。
2.征收率
征收率为3%,现减按1%执行(优惠政策截止2027年12月31日)
计算公式:应扣缴增值税=支付金额(含税)÷(1+1%)×1%
3.附加税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额×7%(市区)×50%(现行政策减半征收,优惠政策2027年12月31日截止);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3%;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额×2%
温馨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自然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是两个税种,劳务报酬个税仍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办法执行,增值税代扣与个税预扣两项并行、互不替代。
三、系统升级工作安排
网络报销系统“劳务、绩效及学生奖助学金申报系统-校外人员劳务申报、学生劳务申报”模块将于2026年10月29日00:00关闭,关闭前按原制度执行,请各位老师务必于模块关闭前完成10月份劳务申报提交工作,以免影响后续发放。
“劳务、绩效及学生奖助学金申报系统-校外人员劳务申报、学生劳务申报”模块重新开放时间为2026年11月5日9:00,开启后将按新制度执行,依法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请提前向校外人员做好解释、宣传工作。
四、存量业务办理
2026年10月及以前已发生的校外人员劳务费,请经办人尽快完善相关报销手续,务必于10月29日(本周四)14:00前将校外人员劳务费报销单据送到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逾期未处理的单据将进行退单处理,并按新规重新申报。
依法纳税,规范报销,感谢各部门和老师的配合与支持!
如有问题,请电话咨询。
• 财务处:会计核算科62158084、62158085
• 税务咨询热线:12366
财务处
2026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