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学校的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四章 学生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六章 中国共产党合肥学院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党委部门

第七章 校长及行政部门

第八章 教学系(二级学院、部、中心)

第九章 学术组织

第十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群众组织

第十一章 对外合作与外部关系

第十二章 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十三章 校徽、校庆日

第十四章 附则



序言

合肥学院是教育部2002年3月14日批准成立的一所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院校,由原合肥联合大学、原合肥教育学院、原合肥师范学校合并组建而成。学校的办学定位是“地方性、应用型、国际化”,办学理念是“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教学为纲、能力为重”,办学思路是“以服务求支持、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校训是“厚德、博学、善思、致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合肥学院(英译为HefeiUniversity),是国家和地方共同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实行“省(安徽省)、市(合肥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99号。

第四条学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合肥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两级管理体制,教育教学活动以系(二级学院)为主。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 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二)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 自主制定招生方案,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按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及硕士学位;

(四) 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等;

(五) 自主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

(六)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 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学校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和管理,在权力范围内处理学校内各类安全事故,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九)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 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 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等活动的前提下,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五)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七) 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合肥市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依法接受社会的监督;

(八) 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把安全教育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职责;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学校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为依据,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完善组织管理、师资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基建管理、后勤资产管理、校园管理、外事工作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推进依法治校,实现学校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对学校在社会交往中签署的协议及校内制定的章程草案或规章制度草案等提供法律咨询。


第三章 学校的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等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以本科教育为主,同时承担着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专科教育、成人教育与培训、留学生培养等任务。部分本科专业开设辅修和双学位教育。

第十四条学校积极贯彻和实施教育教学质量工程建设,不断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实行教学工作评估制度。设立督学、督导组织及相对独立的评估机构,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并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坚持教学中心地位,积极探索和完善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科研促教学,促进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提高。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研和科研活动,致力于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鼓励教师与地方、行业、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七条学校加强各项基础设施和教辅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八条学校继续推进和完善后勤社会化改革,加强科学管理,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第四章 学生

第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四)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五) 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接受学校安全教育,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学校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安全;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 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 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服从管理,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八) 杜绝各类非法活动,不得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联合会、研究生会等各种学生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三) 工勤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据《合肥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细则》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续聘、晋升、降职、奖惩和解聘的依据。

第三十条学校建立人事奖惩制度,对在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文化传承和创新中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大力推进师德师风教育,对违反学校纪律,给学校造成损害的,依照国家或学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 进行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开展教育教学建设和管理,参与学生的管理与教育;

() 参加进修培训及继续教育;

() 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 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 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申诉、仲裁或提起诉讼;

(九)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省、市和单位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以及法定的其他待遇;

(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积极参与学校开展的各项教学改革,执行学校教学方案,完成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

(三)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四)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 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接受履职履责考核;

(六)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

  

第六章 中国共产党合肥学院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党委部门

第三十五条中国共产党合肥学院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 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和教风;

() 加强对学校系(二级学院、部、中心)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民主党派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

(十一)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党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合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条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委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党委部门的职能。各党委部门负责人由学校党委任免,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党委部门根据学校党委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各党委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校党委审议批准后,可设立、变更或撤销内部组织机构。


第七章 校长及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和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 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四十三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内的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各行政部门和直属部门根据校长授权,履行各自职责。各行政机构负责人由校长任免,负责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设立、变更或撤销内部组织机构。

第四十四条学校设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咨询机构,依照相关工作规程对学校事业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校务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


第八章教学系(二级学院、部、中心)

第四十五条学校实行校、系(二级学院、部、中心)两级管理制度。系(二级学院、部、中心)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系(二级学院、部、中心)主要从事教学、科研活动。

系(二级学院、部、中心)的基本职能是:

(一) 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系(二级学院、部、中心)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和教学管理,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交流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负责本系(二级学院、部、中心)教学质量管理工作;

(二) 全面负责本系(二级学院、部、中心)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本系(二级学院、部、中心)学生管理和教育,对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三) 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供本系(二级学院、部、中心)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意见,制定内部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本系(二级学院、部、中心)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组织实施本系(二级学院、部、中心)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工作;负责本系(二级学院、部、中心)教职工工作量的初步计算;

(四) 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五) 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四十六条 系(二级学院、部、中心)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系(二级学院、部、中心)工作中重要事项经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由系(二级学院、部、中心)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吸收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四十七条主任(院长)是系(二级学院、部、中心)行政负责人,对系(二级学院、部、中心)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主任(院长)定期向本系(二级学院、部、中心)全体教职工报告工作。
第四十八条 系(二级学院、部、中心)党委书记负责本系(二级学院、部、中心)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组织领导全系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系(二级学院、部、中心)的贯彻执行,负责全系(二级学院、部、中心)干部管理,和系主任(院长)一起协调党政关系,做好本系(二级学院、部、中心)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支持和指导共青团和学生会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系(二级学院、部、中心)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原则、议事范围和议事程序等事项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九章 学术组织

第五十条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等。
第五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成员按照代表性、任期制的原则,由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为人公道正派、学术水平高、恪守学术道德的教授和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依照《合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科研工作规划,评审教学、科研项目及成果,指导、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十二条 教学委员会是校长领导下的咨询和监督机构,依照《合肥学院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对学校的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及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决策提供咨询,进行审议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合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合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合肥学院授予硕士学位工作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以及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各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负责教职工职称评审、评议和推荐工作


第十章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群众组织

第五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设立和开展工作。学校行政与学校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第五十八条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自己的职权。

第五十九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由学校全体学生依法选举产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自己的职权。

第六十条学校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妇女委员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校内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章 对外合作与外部关系

第六十一条 学校坚持国际化和开放办学的传统和特色,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不断开拓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新领域,加强对外学术、科研的交流与合作,逐步扩大出国留学生和接受外国留学生的规模。

第六十二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和国内有关教育教学或科学研究的联盟和合作组织。

第六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推进协同创新,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五条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就读或进修过的学习者,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经学校校友理事会批准,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学校广泛联络和服务校友,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校友负有维护学校声誉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十六条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校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相关章程,开展各类校友活动,促进海内外各领域、各行业校友组织的发展。 


第十二章 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六十七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六十八条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增加办学资源。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与建设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九条学校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七十条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七十一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财务处作为学校财务管理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对全校的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二级财务机构,但其财会业务要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十二条学校财务处全面负责学校的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债务管理、财务清算等。财务处要定期向校长做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七十三条学校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财务处负责建立健全有效的财务管理体系,完善内部监管制度,使得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七十四条财务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都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岗位任职资格。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财经纪律。

第七十五条加强对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按照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的要求,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七十六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学校拥有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七条学校的财务工作接受学校审计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并按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十三章校徽、校庆日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校徽由一个英文字母“U”和一个圆形图形组成。“U”取“大学”(UNIVERSITY)和“联合”(UNITED)的英文第一个字母,表示合肥学院由三所院校整合而成,更喻意合肥学院走教育国际化之路,培养国际型人才的目标。“圆”象征着学校在发展过程中取得的成果。校徽造型似一朵盛开的玉兰,喻意学校隶属合肥市,同时也与学校教书育人的办学方针相符合。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11日。

第八十条校歌(待定)。

第八十一条学校域名为:http://www.hfuu.edu.cn/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学校其他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均应以本章程为依据,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三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审定,报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需要修订时,其程序依本章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进行。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本章程自省教育厅核准批复日起实施。